民航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权人应当在从事飞行活动前完成实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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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据中国民用航空局8月2日消息,中国民用航空局起草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在登记管理方面,意见提出,一是明确登记管理制度,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权人,应当在从事飞行活动前完成实名登记,进行境外飞行和载人飞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还应进行国籍登记;二是明确实名登记内容、实名登记标志、实名登记信息更新、实名登记注销的程序;三是规定了国籍登记的程序,国籍标志为罗马体大写字母B ,登记标志为实名登记号。

在适航管理方面,意见明确,一是规定了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系统的适航管理方式,包括设计批准、生产批准和适航批准;二是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行场景及对应的运行风险,明确基于风险、分级分类审定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管理原则,给出了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分类和适用的证件类别;三是强化了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设计批准申请人和持证人建立设计保证系统的要求;四是提出了《条例》生效前已经制造出的中型、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平稳过渡的政策安排。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doc关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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